本标准规定了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分类、组织和程序,项目的检查、测试与试运行,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成果性文件、所需报告、资料的制备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行业单独立项建设的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中配套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和其他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宜参照执行。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12891.html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建设。验收工作应相互衍接,不应重复进行。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12891.html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12891.html
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负责的验收,其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12891.html
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12891.html
验收应在检查与测试的基础上,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做出明确结论。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12891.html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12891.html
对验收发现的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督促各相关单位按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所提要求按期处理完毕。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12891.html
项目通过合同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项目所建系统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12891.html
项目法人与项目所建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系统(资产)、文档资料移交。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有正式的移交手续和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代表签字。系统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销的,应由撤销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12891.html
项目验收所需费用应列人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