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695-2025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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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096.html

1.0.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096.html

3.0.1 工程资料应真实、全面、具有可追溯性,反映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质量实际情况,并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3.0.2 工程资料应按规定经过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电子资料应按规定采用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3.0.3 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应分别对各自形成的资料内容负责。
3.0.4 纸质工程资料应按相关规定留存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印章,注明原件所在地、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3.0.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6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3.0.7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应有专人负责,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3.0.8 按规定应由相应岗位管理人员形成的工程资料,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其形成。
3.0.9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和流转。
3.0.10 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0.11 专业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形成专业分包范围内的施工资料,需要报审报验的资料交由施工单位审核确认,并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审批。专业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所形成的工程资料理移交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统一组卷并移交建设单位。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096.html 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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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图集吧 发表于2025年6月23日 14: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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