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规范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行为,明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程序、方式以及主要内容,提高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157.html
1.0.3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157.html
4.2.1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工作应由项目单位组织,组织流程应按附录A执行。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157.html
4.2.2 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组织交工验收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后,应编制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按附录B的格式填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申请表》,连同所需附件提交监理单位,申请交工验收。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157.html
4.2.3 监理单位收到交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审核交工验收申请。审核通过后,监理单位编制监理总结报告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连同施工自检报告和施工总结报告,提交项目单位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重新申请交工验收。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157.html
4.2.4 设计单位应根据交工验收工作安排,按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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