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加强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中海绵设施的质量验收工作,保
证海绵设施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管辖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类、
园林绿化类、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类、水务工程类等新、改、扩建项目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的
验收工作。其他包含海绵设施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本标准所指的海绵设施主要为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包括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植草沟、
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雨水湿地、渗透塘、渗管(渠)、雨水罐、蓄水池(调
蓄池)和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1.0.4 建设项目中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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