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民用建筑配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停车场、首末站和枢纽站的总体要求及建设规模和建
设内容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附民用建筑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的配置。
5.1.1 应综合考虑城市内片区发展程度、城市轨道交通对区域影响以及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用地特性,宜用项目开发量来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对于居住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等也可分别根据小区居住人口规模、体育场馆座位数、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等来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648.html
5.1.2 对于居住类建设项目,0.7万人~2万人的居住小区附近宜设置公共汽电车首末站,2万人以上的居住区附近应设置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保障性住房(配建廉租房除外)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648.html
5.1.3 对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换乘距离不宜超过200m,换乘时间不宜超过3min;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接驳枢纽建设项目应结合场站客流规模确定,高峰小时集散客流规模超过2000人次时应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648.html
5.1.4 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枢纽站的建设项目,应在该建设项目或1.5km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停车场。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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