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提高高速公路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高速公路监控系统规划、设计、建
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技术要求。
1.0.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已建、新建、改(扩)建省域内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的实施、管
理及维护,省部级之间的要求应按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1.0.3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网监控、分级管理、逐步完
善”的原则,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监控。
1.0.4 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理过程中,高速公路道路沿线、隧道、桥梁等的监控
系统应统一考虑。
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监控范围应包括全省(自治区、直辖市)
所有开通运行的高速公路。所有高速公路开通运行时,其监控系统必须纳入全省(自治
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监控系统的范围。
1.0.6 省域内高速公路监控系统应由高速公路省级监控中心(简称省级监控中心)、
路段监控(分)中心和基层监控单元三级管理架构构成。
1.0.7 省级监控中心宜与省级收费、通信中心合址建设;省级监控、通信、收费中心可
与省级路网中心合址建设。
1.0.8 省级监控中心业务应接受省级路网中心指导,并向省级路网中心传输所需的
视频和数据,具体要求应按《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控系统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规划的基础
上,根据自身建设情况选择各类监控设备,同时可根据技术发展选择新技术、新产品,但
应兼顾统一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并应保证监控数据和视频图像等的数据接口、数据格式
与编码格式方面的一致性和系统的互联互通。
1.0.10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本技术要求以及《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
行技术要求》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标准、交通行业标准和省级监控系统的总体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