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深圳市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从建筑总体布局、小区热环境、建筑平立面设计、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空调、电气照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舒适的前提下,将建筑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使用适宜技术。
1.0.5 深圳市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