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指导托育服务机构科学选址,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推进
托育机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托育机构的建筑设置。
1.0.3 托育机构建筑设置应遵循“幼儿优先、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安全健康、配置合理、
功能完善、绿色环保、智慧互联,符合婴幼儿生理、心理发展规律。
1.0.4 托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及资
源,建设在合理区域位置。
1.0.5 托育机构建筑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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