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在河南省域内既有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及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土质边坡高度20m以下(含20m)、岩质边坡高度40m以下(含40m)的既有边坡工程的鉴定与加固。超过上述高度的既有边坡工程的鉴定与加固应进行专项论证。
1.0.3既有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9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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