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列入《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项目划分中的工程部分且同时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的项目,其投资应列入工程部分,不应在环境保护投资中重复计列。
(4)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的水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声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置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环境保护项目,应列入环境保护措施投资中的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列入《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项目划分中的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的环境保护项目,其投资列人建设征地移民补偿,不再计入本规定的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保护。
(5)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不计入本规定的环境保护投资。
(6)环境保护设计概算应采用工程部分的人工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时费等基础单价计算工程单价,工程部分未包含的项目单价可参照国家及有关行业的相关规定确定。
(7)环境保护投资应计入水利工程的静态总投资。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融资利息由工程总投资概算计列,本规定的环境保护投资中不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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